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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笔记丨「医疗器械」销售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法律笔记丨「医疗器械」销售的「风险」

法律笔记丨「医疗器械」销售的「风险」

 

在医疗器械销售中,合同条款约定医疗器械批号的合规性和质量条款是实践中常见的做法,但仍有风险点没有完全总结,所以特别指出。

 

(2023)12民终23号判决中,原告为被告下属医疗器械的经销商,原告多次在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官网查询,均未查询产品医疗器械批号的任何备案信息。因此,原告要求退还付款。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交付的产品即“液体敷料”已依法在行政监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相应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山西定坤公司主张注册不能在行政网络平台上查询确认一节,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节事实,被告铁岭蓝洋公司生产的产品注册是否可以在行政网络平台上查询确认,不属于被告铁岭蓝洋公司在其经营管理中可以控制的决定,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义务和法律义务,因此原告不能成立本节事实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查,铁岭蓝洋公司交付的涉案产品已依法在行政监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相应证明,已交付给山西定坤公司,因此铁岭蓝洋公司已履行双方约定义务和法律义务。」

 

跳出这个案例,在医疗器械销售中,终端消费者对医疗器械批号的审查决定了购买的周转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退款,原告也是因为被告的医疗器械批号在市场监督总局官网找不到,导致大量货物积压。

 

综上所述,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行政监管部门官网可以公示医疗器械批号的责任」,这一条款决定了商业利益,也有利于医疗器械积压问题的后续谈判和解决,因为批号没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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