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00683129
首页 > 新闻中心 > 美容门诊部行肋软骨隆鼻术,超出资质,构成欺诈,三倍赔偿近12万
新闻中心
美容门诊部行肋软骨隆鼻术,超出资质,构成欺诈,三倍赔偿近12万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8        返回列表
美容门诊部行肋软骨隆鼻术,超出资质,构成欺诈,三倍赔偿近12万

美容门诊部行肋软骨隆鼻术,超出资质,构成欺诈,三倍赔偿近12

 

特别声明: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转载自公众号郑健Lawer 医药卫生法律服务

 

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美容门诊部行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四级手术,不符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条件,超出了其现有资质所允许的美容外科手术项目范围,未将此情形告知原告,故其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退还美容费用60100元、赔偿三倍美容费180300元及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

2.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底,原告自觉鼻梁形状较差,眼睛较小,前往被告处咨询整形美容事宜。经被告工作人员介绍,并确定于2019129日在被告处进行鼻部与眼部整形美容手术,共花费60100元,被告没有开具发票。术后原告自觉鼻部异物感强烈且左右鼻孔大小不一致,即与被告商议处理。20201231日,在被告的安排下,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鼻部修复术,但术后原告仍感鼻部异物感强烈并伴疼痛等。现经查询发现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时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根据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目录(2017版)的规定,肋或耳等软骨移植手术为烧伤和整形外科的三级手术,而被告为门诊部其于2020113日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可以开展二级手术,被告为原告做肋骨垫鼻尖手术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对原告构成欺诈,应当依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三。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事实】

2019129日,原告入住被告曼丽莎门诊部,主诉鼻部低平等,经相关检查后,原告在手术知情同意书、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被告则先后为原告行“切开重睑+外眦开大+眼睑下至术”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后于同年1211日出院。20191231日,原告又至被告处行“假体隆鼻+肋软骨鼻尖成形修复术”,被告未收取该次费用。现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为原告做肋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已构成欺诈,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

1、被告曼丽莎门诊部于20171228日取得原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并于20181225日增设麻醉科科室,20181227日备案全身麻醉技术,后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增加麻醉科,有效期限至20201227日。2020113日,被告取得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有效期限至2025113日。

 

22019129日肋软骨+假体隆鼻手术记录载明“1.患者仰卧位,待全身麻醉成功后…沿右侧胸前第六肋切口线进行局部浸润麻醉,沿切口线切开皮肤达皮下脂肪层,用钝头组织剪和剥离子逐层分离至肋软骨膜,切开肋软骨膜,取出一块大小约2*2.5*1cm肋软骨及部分筋膜…”等。3、关于手术费用,原告申请三笔美容贷,分别为40000元、15000元、5100元,计向被告支付60100元。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鼻部手术费用为39800元。

3、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载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美容外科一级项目中头面部包括隆鼻术、鼻尖成形术、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二级项目中头面部包括驼峰鼻矫正术、鹰钩鼻矫正术、鼻畸形矫正术、鼻翼缺损修复术,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的门诊部可开展美容外科项目中的一级、二级项目,美容医院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三级整形外科医院及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的条件有1)、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2)、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3)、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4)、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显示,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被告作为美容门诊部行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四级手术,不符合《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条件,超出了其现有资质所允许的美容外科手术项目范围。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施“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双方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据此,原告可依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基于被告在提供服务内容时未取得相关资质而认为被告构成欺诈,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是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被告在为原告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仅具备行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项目的手术资质,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中规定的行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四级手术的相应资质,亦未将此情形告知原告,故其行为构成事实上的欺诈,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系营业性的医疗美容机构,与公益性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性质截然不同,原告出于美化外观的初衷在被告处行鼻部整形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返回已支付的鼻部手术费用,同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的其他请求,因被告具备行美容外科项目中的一级、二级项目的资质,其手术施行人员亦具备相应资质,且原告并未有证据其主张,同时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已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认为其具备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的相应资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曼丽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婷婷39800元,并赔偿原告张婷婷119400元,合计15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以下问题,欢迎交流哦1.变更、新增执业范围; 2、提前医美年限美容主诊备案3、医师IP打造,代注册三甲医院、某音黄V认证;4:医药护新注册(/过期激活注册) 5、医美机构视频营销、团购入驻;6、晋升中级、**课程 7、实习证明、三甲进修证明、8、全日制大专;9、主治评审/副主任评/主管护士评审 10、代办医美诊所、医院11、技能 VIP、药师VIP、中医新确有专长VIP12、初级/中级卫生资格代报名 ;13.口腔机构抖音报白/开通团购14医美机构抖音报白/开通团购15.医美诊所装修意见咨询等;欢迎家人朋友们了解哦!

 


核心提示: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刚发布的文章
联系方式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山高村89号301室
  • 电话:15600683129
  • 手机:15600683129
  • 联系人:王燕霞
新闻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